京華時報訊(記者趙鵬)本月起,對當事人的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,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。市國稅局、市地稅局昨天發佈了《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》,明確違反法律、行政法規應予行政處罰的行為,五年內未被髮現的,則不再給予行政處罰。
  從輕處罰情況:
  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;積極配合稅務機關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的;其他依法從輕處罰的情形。
  從重處罰情況:
  多次實施稅務違法行為,或者在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後繼續實施同一類違法行為的;在稅務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,故意隱瞞事實,弄虛作假的;隱匿、銷毀或拒絕提供稅務違法行為證據的;抗拒檢查,阻礙稅收執法的;對證人、舉報人打擊報複的;在共同實施稅務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;脅迫、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稅收違法行為的;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,無正當理由,逾期仍未改正的;違法行為情節惡劣、影響巨大,危害後果特別嚴重的;其他依照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。  (原標題:同一稅收違法行為禁止罰款超過兩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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